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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1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1政1府,国内贸易代理商,国务1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1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2015年4月,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运行。1年多来,4省市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1院部署,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动自贸试验区在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监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形成了新一批改革创新成果。经党中央、国务1院批准,贸易代理公司,自贸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贸易代理:代理人在委托人授1权范围内,直接从事对委托人发生效力的贸易行为。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进行签订买卖合同、购销商品等商务活动,并向委托人收取作为报酬。
贸易代理业务有以下几种划分:
1,代理人(贸易代理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全全代理业务,从签订合同,到对外收付汇,再到报关时需要准备的文件。这种类型的贸易代理行为,被称为系统的贸易代理。
2,代理人(贸易代理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从事对外付汇与协助提供报关文件等事宜,并不涉及与外方签订合同,签订外贸合同的工作由委托人来操作,这种类型被称为非系统的贸易代理。
3,代理人(贸易代理公司)只需提供相关报关文件即可,这种类型的贸易代理业务比较灵活,但也比较难控制。这种类型被称为直接的贸易代理。
4.4 费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贸易代理行业,乙方应承担在“地区”推销和获取“产品”订单的全部费用,如电报费、旅费和其他费用,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4.5 “产品”价格与条件:乙方保证按照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随时规定的价格和条件进行推销。在获取订单时,乙方应充分告知客户,甲方的销售确认书或合同内的一些条款以及任何订单均须经乙方确认接受后方为有效。乙方收到的“产品”订单,贸易代理,应立即转给甲方以便予以确认或拒绝。
4.6 督促履约:乙方应督促买户严格按照销售确认书或合同的各项条款履约,例如及时开立信用1证等等。
4.7 市场情况报导:乙方应负责每月(或每季)向甲方提供书面的有关“产品”的市场报导,包括市场上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价格、包装、推销方式、广告资料、客户的反应和意见等。如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乙方应及时以电报通知甲方。
注册资金:100万元整
联系人:常云
固话:0512-65652740
移动手机:13962161537
企业地址:江苏 苏州市 吴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