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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诉讼保全
永城诉讼保全对诉讼保全担丨保的相关介绍:
所谓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丨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丨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很多案件中,财产保全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如果人民法丨院判决申请人全部或部分败诉,意味着其财产保全不当,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专门规定了“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这个案由。
永城诉讼保全
永城诉讼保全对诉讼保全相关法律介绍:
第十九条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案件,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未主动移送的,另案轮候查封法院可以要求其移送。两地法院就移送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可以根据保全财产的所在地、种类及各债数额与保全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定执行法院并限期处分保全财产。
第二十条申请保全人对驳回申请保全裁定不服的,诉讼保全公司,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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